組織章程Corporate Charter

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 組織章程

  • 第一章 總則
    • 第一條
    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• 第二條
     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強化個人資料保密觀念,加強資料安全宣導,提升中華民國資料保護概念為宗旨。
    • 第三條
      本會以全國性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  • 第四條
     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
    • 第五條
     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  一、推廣資料保密的重要性
      二、介紹資料保密機制
      三、建立資料安全服務
      四、國內公司團體資料安全評估
      五、資料安全技術發展及提升
  • 第二章 會員
    • 第六條
    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      • 一、個人會員:
        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    • 二、團體會員:
        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、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    • 三、贊助會員:
        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• 第七條
     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  • 第八條
    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     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  • 第九條
    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(得明定為六個月以下)前預告。
    • 第十條
     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團體會員為一權。但「個人會員、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    • 第十一條
    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•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    • 第十二條
   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  • 第十三條
    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• 五、
      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• 六、
       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• 七、
       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• 八、
        議決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• 第十四條
     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     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     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  • 第十五條
   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  • 五、
       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  • 六、
      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• 七、
       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      • 八、
        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      • 九、
       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  • 第十六條
      本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 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 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   • 第十七條
   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 • 五、
       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  • 第十八條
    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   • 第十九條
      監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(不得逾四年)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    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    • 第二十條
     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  • 第二十一條
      監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  • 第四章 會議
    • 第二十二條
    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 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• 第二十三條
    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• 第二十四條
    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會員之除名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• 五、
        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• 六、
        其他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• 第二十五條
    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      (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)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• 第二十六條
     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  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    • 第二十七條
   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  • 一、
        入會費:(1)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。(2)團體會員10000元。
      • 二、
        常年會費:(1)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。(2)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1000元。
      • 三、
        社區生產收益。
      • 四、
        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      • 五、
        捐助收入。
      • 六、
       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      • 七、
       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  • 八、
        其他收入。
    • 第二十八條
      會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    • 第二十九條
     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    • 第三十條
     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  • 第六章 附則
    • 第三十一條
   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• 第三十二條
    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  • 第三十三條
    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如下:
      100年9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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